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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发改委: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稿)

# 浙江省新能源 大小:0.27M | 页数:9 | 上架时间:2021-12-05 | 语言:中文

类型: 政策法规

上传者: XR0209

撰写机构: 浙江发改委

出版日期: 2021-11-29

摘要:

为助力落实双碳目标,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我省电力自给能力,推动以海上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风光倍增工程” 1.稳步推动海上风电平价上网。按照“逐步退坡、鼓励先进”的原则逐年制定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实施财政、金融等支持,支持省管海域海上风电项目逐步实现平价上网。2022-2025 年通过竞争性配置确定需要扶持的项目,分年度装机总容量分别不超过50 万千瓦、100 万千瓦、150 万千瓦、100 万千瓦。

2.加强规划计划和项目推进。加快建设浙江海上风电基地,积极推进在建项目。组织修编《浙江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实现我省近海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逐步探索利用专属经济区建设深远海海上风电。结合浙江沿海水域通航环境实际,制定出台风电场建设和运维安全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联合监管和应急处置联动,组建专业运维船队,集约运维资源和救助力量,建立运维救助一体化机制和运维救助联防体,提升区域性海上风电应急处置能力。

3.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推广光伏建筑融合发展,支持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鼓励现有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允许分布式光伏电站在原电站容量不增加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升级腾退屋顶资源新上项目。

4.鼓励集中式复合光伏。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省集中式光伏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鼓励使用废弃矿山、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和园地资源,结合现代农业、渔业养殖等功能建设集中式复合光伏项目。

探索光伏风电用海立体分层设权,拓展海域立体利用空间,鼓励利用围海养殖区、近海滩涂区、围而未填海域等海域空间建设滩涂光伏项目。鼓励光伏与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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